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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日报]拒绝探望权 法律来制裁

http://www.newssc.org           2008-04-24 00:28:29

四川新闻网消息  
  

  [案情回放]

  钟某和周某2000年1月1日结婚,2002年生育一子豆豆。由于夫妻感情不合,钟某于2007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钟某和周某的夫妻关系;婚生子豆豆随母亲周某生活,钟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至豆豆满18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双方各承担一半;钟某每月探视豆豆二次。

  判决生效后,钟某每月按时支付了生活费。但每当钟某要求探望时,都遭到了周某的无理拒绝,甚至将豆豆隐藏起来。钟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向周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探望义务,但周某仍不履行。于是法院对周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裁定(文中所涉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发扬:在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改以前,《婚姻法》对离婚没有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视权。在这之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人民法院作出钟某每月探视豆豆二次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钟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周某履行探望豆豆的义务。

  律师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周某的做法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而且还触犯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报记者周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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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邓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