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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晚报]误入黑名单 起诉讨清白

http://www.newssc.org           2008-04-23 06:39:35

四川新闻网消息  
  

  2001年,刘女士因故与开发商中断购房合同,《退房协议》中明确规定由开发商了结与银行的按揭尾款,不料开发商竟然先后12次逾期还贷。而“不良信用”的帽子则扣在了刘女士的头上,按照相关规定,各大小银行也因此在7年内将不再对刘女士放贷。昨日,刘女士以开发商和银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纠正错误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委托还贷

  误入个人信用“黑名单”

  2000年,刘女士以70余万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老半边街的一套商品房,并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商家事先承诺这套房子将配置不低于24平方米的花园,然而在2001年交房时,商家却未兑现承诺。刘女士提出解除购房合同,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并签订了《退房协议》。在《退房协议》中明确规定,由开发商了结与银行的按揭尾款。

  然而,时隔几年后,刘女士再次去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她曾先后13次逾期还房贷,在征信中心有“不良信用”记录。这个记录将让她在7年之内不得到各大小银行办理贷款业务。但根据刘女士提供的房贷明细单上显示,她在履行还贷义务期间有一次逾期还贷记录。而另外12次均来自于合同中止后,即开发商履行还贷义务期间以刘女士的名义逾期还贷。

  为讨“清白”

  将银行和开发商一起告

  “这个结果她也有一定责任!”据刘女士的代理律师介绍,当初双方中止购房合同后,在《退房协议》中规定由开发商了结按揭尾款,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理应告知银行自己已中止购房,房贷尾款由开发商了结,但当时她没有想到也没有做到。

  刘女士说,这家银行的个人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规定,连续3次未按期还贷款本息时,管户员应约见贷款人或上门催收。但她从未接到银行的的催收信息。银行在未向她核实的情况下,将错误的不良记录上报征信中心,致使她被列入了银行个人信用“黑名单”。刘女士多次找到银行要求删除错误记录,但一直未果。她认为,虽然自己有错,但这件事的主因在于开发商和银行,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纠正错误信用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昨日,青羊法院受理了该个人信用侵权案,将择日开庭审理。据悉,该案例在省内尚属首次。

  昨日下午,记者找到刘女士当初贷款的这家银行,一位负责人表示,由于时间久远,当初管户员是否催还?刘女士的委托手续是否合法有待进一步调查。

  ○律师说法

  “不良信用”不实 侵犯他人名誉权

  据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的何永祥律师介绍,“不良信用”记录对防范银行金融系统信贷危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不良信用”记录应该遵循严格的审核程序,对客户负责。一方面,银行有理由把“不良”客户拒之门外;另一方面,银行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必须实事求是,依法进行。否则将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征信中心

  不实记录可纠正 但不涉及侵权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征信中心,一名李姓工作人员表示,“不良信用”是对还贷逾期次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的结果。他称,如果刘女士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手续,证明她已将房贷事宜委托于对方,她的“不良信用”记录是可以修改的。他认为,即使对于刘女士的信用记录有误,也不涉及侵权。

  胡婧赵杨本报记者彭博喜邓黎明摄影报道

  ○案例链接

  这起个人信用侵权案 法院判原告胜诉

  2004年8月,黄某得知某联通公司与中国银行某支行联合举力CDMA手机优惠活动,并可以委托用长城卡代缴话费。因其身份证丢失,黄某借同事杜某的身份证办理了CDMA手机购买、入网业务和长城信用卡代缴代扣话费业务。黄某使用手机一段时间后,将手机转与他人使用,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10月,原告杜某在银行办理贷款时,被告知其存在银行系统信用不良记录,7年内各商业银行对其均不能放贷。

  杜某多次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未果后,遂以黄某、某联通公司及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杜某违反身份证法将身份证租于他人;黄某借用他人身份证且未办理手机过户手续;某联通公司没有严格审查“办证人”,三方都是导致原告被记录不良信用人的主要原因。基于上述原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银行于判决收生效后十日内,消除原告不良信用记录;初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评估费损失21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被告某联通公司赔偿杜某精神抚慰金300元。据《人民法院报》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编辑: 杨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