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今年开始实行至今已有4个多月了,职工对此持何种态度各单位的执行情况如何近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外,企业单位职工和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普遍对“带薪休假”的期望并不高对能否执行表示怀疑,在有的企业,“带薪年休假”更是看得见摸不着的“镜中花”“水中月”,可望而不可及。
农民工饭碗比休假要紧
“啥子带薪年休假哦我搞不清楚。”当记者问及正在工作的家政保洁员何大姐时她一脸的茫然。何大姐是前年来自遂宁农村的在成都当保洁员两年多了大致明白带薪年休假后,她说,现在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只晓得每天上班,除非生病实在来不了,不知什么叫带薪年休假,“带薪休假”对我们这些普通打工者来说,有点遥远。
“好想休假还带薪。谁不想啊”小吴29岁从川南农村到成都来打工8年在某大型商场当售货员。
“我原先不知道有这么好的事情。后来在劳动部门发的《劳动保护手册》上知道了可以带薪休假。我拿着手册去找老板老板反过来问我什么年休假好久兴的不知道!几句话就把我打懵了。看老板不高兴的脸色我再也不敢多说什么了。”
“是啊,休假对我们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小吴说工作这么久了从来没有什么休假的概念。即使家里有急事请假也是自己出钱每天50元请人替代上班。再说我们工资实行的是底薪加提成,一个月就1200多元要缴社保300多元连医保都不敢买还要养家糊口。老板不点头谁敢休假休假事小饭碗事大啊。
“我希望,强制执行带薪休假,让我们农民工也能享受政策的好处。”小吴说。她希望,有那么一天,农民工可以不用担心丢掉饭碗,享受到带薪休假。
民企职工找个工作不容易
“双休日都休不全带薪年休假想都不敢想作梦哦。”一说起休假赵大哥就激动。赵大哥原来是国企职工后来单位改制下岗了。现在在一家民营企业搞销售成天在外面跑很是辛苦。到这家企业两年多了每月最多有三天的休息日今年清明一天都没有休息也没有补贴。
“如果节假日没有公休,单位不给补贴,我也不敢去提要补工资。”年近50岁的他,很珍惜现在的这份工作,“现在这份工作,不是很稳定,随时都可能没有了,我一直很小心、很努力。我这个年纪,再要找个稳定的活干,不容易。”
赵大哥说,如果跟单位提要求,肯定会对自己的工作有影响,这是他最担心的事情。“我有个同事,想回家看看,老板不太愿意。等过了几天他回来时,工作就丢了。”
当然也有对“带薪年休假条例”持乐观看法的。位于成都高新区的一家民营机械加工企业负责行政事务的冯先生介绍,我们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越来越与国际标准接轨,越来越注重保护职工权益,目前我们正在学习体会“带薪年休假条例”。他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民营企业的壮大,“带薪休假”等一系列劳动保护政策会逐渐规范落实的。
国企领导带头保障职工权益
在攀成钢宣传部邓副部长说得掷地有声我们企业要求领导带头休假。现在企业已经出台了实施意见强制性休假保证职工的休息权。
据了解近日,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经职工代表组长、支会主席联席会讨论通过了《东方锅炉关于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办法(暂行)》。
东锅宣传部长颜海英说我们的实施办法凸现两个特点
倡导全员合理休息。各部门在执行中采取员工个人休假意向和部门休假计划相结合,有计划实施全年的部门员工休假,对传统的休假观念进行了突破和引导。同时,对企业内部个别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也在政策上留出了变通空间,允许部分特殊岗位的员工在实在不能完成休假计划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进行补偿。
外延性。也就是说在集团内任何子企业曾经工作过的员工,转入到东方锅炉后,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从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层面上来讲,实施办法着眼最大化保障员工行使属于自己的休息权。
当然记者也了解到有的国企在实行”条例”过程中是有附加条件的。即必须完成规定任务方可享受带薪休假。职工感到,权益被变相剥夺了。
工会劳动部门接到举报依法维权
“‘条例’明确了工会的职责和权力。依法维护休假权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个内容。”省总工会保障部部长任远明如是说。
任远明认为首要的是要加强宣传。宣传“条例”是怎么回事有何具体内容职工用什么途径去维权再一个要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宣传。明确“条例”是国家法律法规现在不少企业劳动强度加大如果以人为本为职工提供更好的休息环境可以实现更大的投入职工更有热情和精力去工作。再者这也是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
“要通过有效的机制来维护职工合法的休假权。”任远明说。工会可以通过和地方政府的联席会议三方协商等机制,把“条例”具体细化督促落到实处;企业方通过职代会平等协商机制把带薪年休假的要求和具体作法等写入集体合同这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更重要的是监督落实通过地方工会、行业工会、产业工会一旦得到职工的举报应进行调查核实请求地方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另外要给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对职工合法的维权要求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劳动部门提醒职工如果劳动者在一年内都未享受到带薪休假的权利,则可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本报记者田原 颜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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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问答
问: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问:年休假的天数是多少?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问: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答: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
答:年休假与寒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与病、事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与探亲假、婚假、产假: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因为这两个休假功能不同、目的也不一样。婚假、产假,和探亲假一样,同样也是跟年休假功能不同的休假,不应该跟年休假冲抵。职工按规定享受了婚假和产假后,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问: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短评
带薪休假不容漠视
□哲言
记者的调查比较真实的反映了目前企业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情况。我们认为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后,企业有一个调整、过程,有一个过渡期,这是必要的。有的企业正在积极拟定或者打算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可以理解。但是那种对“条例”漠视置之不理的态度我们决不能容忍。
毋庸置疑实施带薪年休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我国尊重人权、保护劳动者的精神,也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带薪休假核心是带薪,具备强制性。既然它以法定形式确定下来,这就意味着此“条例”具有法律强制和约束力,任何人不得亵渎更不可侵犯。
而一些经营者为什么不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一回事,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当摆设甚至全然不顾,这是因为他们中个别人法律法规观念淡漠,总以为在自己所管辖企业的“一亩二分地”里,自己就是法,自己就是天。同时,劳动者也必须认识到自己所享受的休假权是合法权益具有不容忽视、不容侵犯,不容剥夺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出现有悖”条例”的行为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工会举报向劳动部门投诉。
强制实施的关键在于行政介入和司法介入。对于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者有权申诉,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企业执行。对于劳动者的申诉,应经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其强制实施。需要司法部门的介入,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同时,建议对拒不执行带薪休假的单位从经济上进行严厉的惩罚。在一定时候有必要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大曝光、大整治、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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