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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日报]新车有问题 厂家应担责

http://www.newssc.org           2008-04-14 01:57:16

四川新闻网消息  
  

  [案情回放]

  黄明是一家公司的客户经理,工作十分繁忙。黄明为了减少每天在路上所花的时间,2007年11月13日,他在乐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花54800元,购买了一辆轿车。但该车使用一周后出现了停车后就无法启动的现象。

  同年12月11日,黄明在发动汽车时听见发动机发出“刺耳”的异响声,于是找来了维修人员。维修人员检查汽车时,发现气门、汽缸积碳,发动机燃烧系统全部因高温烧蚀。黄明找到汽车公司,要求他们赔偿自己一部新车。

  公司认为发动机的损害是黄明自己造成的,不愿更换一部新车。黄明投诉到乐山市消委会,要求经销商更换一辆同型号同价位的轿车,并赔偿有关损失。消委会依法进行了4次调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企业负责免费维修,并承诺5年或是10万公里承担担保(文中所涉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张黎:该案件是汽车质量问题。虽然汽车暂时没有“三包”规定,但在本案中消费者使用不到一个月,发动机就出现了问题。但汽车在厂家的保修期内,根据相关法律,厂家理应当主动承担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修理。

  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本报记者周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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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邓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