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陈先生应聘到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满后,单位支付30万元年薪。然而上班才3个月,单位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后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陈先生向劳动仲裁申诉,但随后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又将陈先生推上了法庭。日前,锦江法院一审宣判,科技公司拖欠工资,不仅要全额补齐,还得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上班3个月 单位开了人
科技公司向法院表示,2007年5月12日,陈先生应聘到他们公司工作。当时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0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为6000元。在最初几周的工作中,公司认为陈先生工作能力不强,准备解除与陈先生的聘用合同。后陈先生称能为公司融资4000万元以上,于是双方同意将试用期延长到2007年10月份,并签订了融资的合作协议。陈先生提出,如果融资成功,科技公司应提高其工资,并提出30万元年薪,科技公司答应了陈先生的要求,并与他签订了30万元年薪的补充协议。可是在随后两个月的工作中,陈先生不但工作能力差,而且没为公司融到4000万元资金,于是2007年8月,他们决定解除与陈先生的聘用合同。
没履行合同 劳动者要求赔偿
陈先生离开科技公司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要求科技公司给付其年薪10万元、赔偿费2.5万元、补偿金2.5万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25万元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先生申诉的大部分仲裁请求。
科技公司对仲裁不服,起诉至锦江法院,请求判令科技公司不予支付陈先生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在法院审理中,陈先生称,科技公司与他签订年薪30万元的《补充协议》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他的试用期已在2007年6月12日期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科技公司理亏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与陈先生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法院认定陈先生在科技公司的试用期为1个月。科技公司将陈先生的试用期延长至2007年10月11日,虽提供了公司的延期决定,但不能证明陈先生知道并同意延期决定,所以法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
对陈先生的30万元年薪,法院认为,从《合同附件》内容看,双方并未约定陈先生年薪30万元应完成融资的工作任务。所以2007年6月12日后科技公司应按《合同附件》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向陈先生支付2007年6月12日起至2007年8月3日的工资。
随后,法院一并认定,科技公司应向陈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陈先生所提的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法院没有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陈先生支付2007年6月12日至2007年8月3日的工资35356.67元,经济补偿金8839.16元,额外经济补偿金4419.58元。
条例解析
单位克扣工资 劳动者能得到这些补偿
看了这个案子,不少市民肯定会疑惑,什么是经济补偿金?什么是额外经济补偿金?什么又是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克扣工资,劳动者到底该得到哪些补偿?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还应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法官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比照上面的条款。
锦法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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