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一司机交通肇事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日前,井研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从轻判决。
2007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五菱牌小型客车从威远县经井研县往沐川县方向行驶时,与行人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日前,井研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黄某某事发后积极主动报警,并把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已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刘敏容 本报记者 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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