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4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冯某某、被告管某某、被告冯小小(前面二被告的女儿)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5年,他与被告冯小小确立恋爱关系。被告冯小小的父母被告冯某某、管某某提出,杨某某与冯小小举行婚礼后再领结婚证,并要求杨某某装修被告的两处住房,支付6000元彩礼,购买冰箱等物品。原告均按要求办理。2007年元旦,原告与被告冯小小举行了婚礼。现被告冯某某、管某某不同意原告与被告冯小小登记结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000元、房屋装修费用以及原告购买的上述财产。
被告冯某某和管某某辩称,原告杨某某与女儿冯小小产生纠纷,与做父母的无关,父母不应成为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冯小小辩称,原告杨某某购买了冰箱等物品,但房屋是自家装修的,本人未收到6000元彩礼。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小小相识。2006年10月,原告杨某某按照当地习俗,经媒人支付给被告冯某某6000元彩礼。原告杨某某购买了冰箱一台、电视柜一套、衣柜一套、床一张、沙发一套等财产准备结婚。2007年元旦,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小小举行了婚礼,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3月份,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杨某某从被告家中搬出。后双方均不同意去办理结婚登记。
审理情况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冯某某、被告管某某、被告冯小小返还原告杨某某彩礼2000元,原告杨某某购买的冰箱一台、电视柜一套、衣柜一套、床一张、沙发一套等财产归原告杨某某所有。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
彩礼,是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纳征”的俗称,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本人或其亲属作为订立婚约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之后,婚事乃定。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为彩礼,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彩礼有两个特征:一是依习俗给付;二是有与女方结婚的目的。应当指出的是,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彩礼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是按照新的社会风尚,给付彩礼是人们摒弃的陋习,不应提倡,毕竟美满、健康的婚姻,不是靠金钱能维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告杨某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相应的彩礼,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小小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杨某某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是对在婚嫁或婚姻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财产给付者的一种救济手段,是为了弥补其所受的经济损失,而不是对给付彩礼行为的鼓励与支持。
(西区人民法院格里坪法庭 徐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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