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因14万的借款未归还,张女士的工资遭用人单位扣发,很是委屈的她,又被单位告上法庭。用人单位认为自己扣其工资是按财务制度,是正当合法,请求法院判决张女士是自行离职。但法院却说,用人单位任意克扣员工工资违法!
人事经理遭遇工资克扣
2004年5月24日,张女士来到某置业营销代理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工作,刚开始每个月工资只有1千元。因工作表现不错,2006年1月,张女士被任命为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月工资也涨到了2000元。
然而,自去年6月起,置业公司停发了张女士5月份后的工资,也未再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发现张女士在公司处尚有借款141735元未归还,也未办理报销手续,因借款金额大,在督促其办理相关财务报销手续的同时,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从2007年6月起停发了张女士的工资。”
8月2日,置业公司向张女士支付3000元工资。事隔一个月后,张女士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从次日开始,张女士便没再到公司上班,并于9月7日办理了工作资料移交手续。
同年12月5日,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置业公司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置业公司应向张女士支付2007年5月至8月的工资4940元及经济补偿金1488.75元;并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733.33元;为张女士补缴2007年5月至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借款未还能否扣工资
因不服裁决,置业公司在收到裁决书后向成都市武侯法院提出诉讼。
该公司认为,张女士自9月4日后就没再上班,经公司催促,仍未办理手续,也没有领取8月份的工资。因此,张女士是自动离职,公司停发其工资的理由正当合法。对于被扣发的工资,公司决定等张女士办理了报销手续后多退少补。由于并非无故拖欠工资,因此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被告上法庭的张女士却辩解,因公司从2007年5月起就未按时、足额向其发放工资,和购买社保,自己要求解决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社保的问题,也没得到答复,所以,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自己已申请了劳动仲裁,并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自动离职。
法庭上,张女士还表示,自己从不知道公司的《费用报销手续制度》。而且,之所以没有及时冲帐,是因部分票据已被公司总经理拿走。
法院认定扣工资违法
经过法庭激辩,法院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置业公司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女士在置业公司工作,因业务需要向公司借款属正常之事,在无证据证明张女士知晓公司《费用报销制度》而故意拖延、拒绝履行财务报销手续的情况下,置业公司并无理由拒绝支付张女士工资,因此,置业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法。除了应补付2007年5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还应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张女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也是正当合法的,置业公司应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保。
置业营销代理公司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733.33元;支付张女士2007年5月至8月期间工资4940元及经济补偿金1235元。
(本报记者 颜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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