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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日报]用行动诠释党员先进性

http://www.newssc.org           2008-03-12 07:28:14

四川新闻网消息  
  

  李刚 本报记者 王利权

  “入党32年,在法院工作29年,办过几千件案子,没办过一件错案,没收过当事人一分钱,没吃过当事人一顿饭。泸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鹏翔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党员法官的人格品德。日前,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余应军专程来泸,授予王鹏翔“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

  在泸县法院,熟悉刑事审判庭庭长王鹏翔的人这样评价道:王鹏翔是一个勤恳敬业、廉洁奉公的好法官。入党32年来,王鹏翔曾连续12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两次荣立三等功,多次被省、市、县表彰为“严打”整治斗争先进工作者,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全省“政法战线先进干警”、“省劳模”,省高级法院授予他省“十佳”法官荣誉称号。去年,王鹏翔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法官”,受到通报表彰。今年3月3日下午,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余应军专程来泸,授予王鹏翔“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这也是我市法院系统个人获得的最高荣誉。据悉,在今年全省获此殊荣的3名法官中,王鹏翔是我市惟一获得此称号的基层法官。

  不拿权力做交易

  王鹏翔在法院工作了29年,办过几千件民商、审监、执行、刑事案件,从没办过一件冤假错案,没吃过当事人一顿饭,没收过当事人一分钱,没办过一件人情案。尤其是他到刑事审判庭工作后,求他“开条口子”、“轻判一点”、“网开一面”的同事、亲友等不在少数。可是他始终坚持“什么大也不如法律大,任何时候都要对法律负责”,从不受外界的干扰影响。虽然他妻子没有工作,家境并不富裕,但他常说:“作为一名法官,给群众办事是应该的,若收了当事人的礼没办成事,当事人会骂我不是人;收了礼物办成了事,当事人也会在心里瞧不起我。自己行得正,走得端,办案公正,那些走歪门邪道的人就钻不了空子。”

  2001年10月,在审理被告人汪某购买使用假币一案中,汪某为减轻罪刑,托某领导的襟兄来说情。说情者晚上又带着名酒等贵重礼品,敲开了王鹏翔的家门,要求“放此人一马”,并说事成之后定当重谢。王鹏翔不但没有收钱物,还对当事人给予严肃批评。说情者大动肝火:“你这小小的一个庭长,敬酒不吃吃罚酒……”王鹏翔回答:“是党和人民给我的权力,我岂能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说情者悻悻地拿起钱物离去。最后,王鹏翔顶住了各方压力,依法公正地做出了汪某有罪的判决。

  尽管如此,有的人还是半信半疑,总觉得办事不“表示”心里不踏实。在审理因两个社争水纠纷引发的宋某自诉邹某伤害案中,自诉人列举了3位证人的证言,证明自己所受之伤系邹某所为,而被告人邹某却矢口否认在案发现场。王鹏翔当即宣布休庭,并立即与书记员一起驱车赶到案发地进行审查,最终查明宋某之伤是在纠纷中被抽水机水泵龙头所撞,邹某的确不在现场。当邹某听到自己无罪的判决时,当庭落泪:自己与王法官非亲非故,可王法官却一丝不苟地查明事实真相,为自己洗去了不白之冤。事后,邹某托人向王鹏翔送去1000元钱表示谢意,被王鹏翔毫不犹豫地拒绝了。

  不作表率何谈称职

  王鹏翔常说:“我是一个农家子弟,是党把我培养成一名法官,不拼命地干好工作就对不起组织的培养教育。越是资历老,越要当好表率。”

  离开部队多年的王鹏翔依旧保持着部队优良的作风。在泸县法院工作29年来,王鹏翔严格遵守法院劳动纪律,院考勤登记簿里记载着他全勤的记录,他从来没有迟到或早退过,也从未因私事请过一天假,很少过一个完整的双休日和节假日,工作起来不分白天和黑夜,同事们都叫他“拼命三郎”。

  在审判工作中,他更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作为刑事审判庭的庭长,他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防止重罪轻判,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1999年5月,在审理被告人张某犯奸淫幼女罪一案中,为做到定性和量刑准确,王鹏翔认真做好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审查的同时,还先后3次深入到案发当地,步行90余里调查走访,整理了12份107页的材料,勘验清了被告人张某在两年的时间内,先后对4名7岁至9岁的幼女多次进行奸淫的事实。据此,王鹏翔5次召集合议庭其他成员进行合议研究,认为张某不仅奸淫幼女多人,且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以重处,并及时将张某一案依法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奸淫幼女罪判处张某死刑。

  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2001年6月,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开始不久,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某中学学生谢某等4人提起公诉。此案受到国内多家新闻媒体的关注。主审此案的王鹏翔,经过认真审理,认为谢某等4人成立“新龙会”组织是学生中的一种帮派组织,成员几乎是14岁至16岁的初中学生,其目的是对抗另一学生帮派组织“飞鹰帮”,既无构成犯罪的行为,更无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构不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新龙会”仅属于一般非法组织。王鹏翔没有受外界的影响,而是严把罪与非罪的界限关,依法宣告谢某等人无罪,避免了一起重大错案的发生。

  任刑事审判庭庭长9年来,王鹏翔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以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责任感和勇争第一的精神,带领全庭干警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使泸县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全市法院对口考核中连续8年名列第一;连续4年实现案件审结率、高效审判率、当庭裁判率、上诉维持率、自诉案件调解率五个100%;刑庭荣获集体三等功,先后多次被省市县评为“严打”斗争先进集体和省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王鹏翔个人每年主审全庭案件的40%以上,个人所办案件连续7年无改判案件。

 

来源: 四川新闻网-泸州日报

[编辑: 许成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