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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日报]民宅商用真“闹心”

http://www.newssc.org           2008-03-10 02:35:39

四川新闻网消息  
  

  本报记者 江爽

  居住区,本应该是人们安静、温馨的家园,“民宅商用”现象却让很多人所住的小区失去应有的清静。近日,记者接到报料,市区某小区的住宅楼里开了一家公司,“陌生人频繁出入,让人没有安全感。”

  公司开在小区内

  记者随后来到该小区进行了暗访,发现这里其中一幢三楼的住户家中开了一家销售公司。

  该幢的自动单元门没有锁上,来到三楼这家公司,一幅人体经络图摆放在门口,其内只有一张办公桌和两名工作人员,从事一些药品销售。

  从小区的一名业主口中,记者了解到,这里是租别人的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只在里面放上一张办公桌就算是一家公司了。

  采访中,不少居民都表达了自己的担心。“居民区内常有陌生人出入,总是没有安全感。如今我们都不敢出远门,怕那些陌生的脸孔中有一些不法分子,看家中没人就下手。”李小姐苦恼地告诉记者自己的感受。

  同住一个单元的许先生说,“原来我就纳闷这个单元门为什么都一直关不上,后来看到这家公司才明白是方便这些陌生人上楼。谁知道那些人的底细啊?他们在小区内随意出入,叫我们怎么不担心?”

  一位刚刚下楼的大妈告诉记者,自从一家公司在他们小区内租了个房子进行办公后,她经常遇上陌生人到小区内来问路。大妈说,希望小区安宁一点,总是有陌生人出入,让人感觉心里不踏实。

  据知情人士透露,公司选择将办公地址设在小区内,主要是考虑到租金便宜,而且很多公司的业务不需要靠近街道。

  民宅商业需经业主同意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果业主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却没有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与其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07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为此下发了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需要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此外,民宅商用的审批手续比较严格,一些存在噪音、污染、油烟等问题的公司不予在住宅内登记,如歌厅、酒吧、舞厅、餐馆等。

  市民李先生说,制定《物权法》的初衷是好的,但谁来监管这一法律的执行呢?谁来制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呢?“开这家公司就没有经过我们业主的同意。我们也并不清楚他们是否取得了经营执照。难道除了状告到法院外,就没有一个主管部门来制止这种行为吗?”

 

来源: 四川新闻网-德阳日报

[编辑: 杨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