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经法院判决跟随父亲生活,然而母亲想去探视的时候,父亲紧闭大门,拒绝配合。记者昨日获悉,市民唐女士因为前夫不准她探视儿子,且举家迁往广州生活,不得不向金牛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前夫配合自己探视孩子。审理该案件的石法官表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探视权纠纷非常多,有些父亲和母亲宁愿触犯法律,甚至被法院拘留都不愿意接受对方前来探视孩子。殊不知,离异夫妻对探视权的纷争,伤害最深的是无辜的孩子。
案例
孩子判给前夫 前夫举家搬迁广州
唐女士在诉状中表示,2005年离婚后,孩子判给前夫抚养,她每周去探视孩子一次,刚开始前夫还很配合,可后来,她发现孩子跟她在一起的时候,不爱笑,也不愿意亲近妈妈,有时候,前夫就借故孩子不愿意而不准探视。好几次,她去接孩子的时候吃了闭门羹。2006年,前夫干脆举家搬到广州去了,从此以后,她就再也没有见过孩子,希望法院能判决她每月探视一次孩子。
金牛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石法官表示,唐女士的情况属于探视权纠纷中最常见的,离异的双方彼此仇视,因此借孩子来“报复”。
8年不准探视 孩子相见不相识
石法官说起了前不久的一个案件,一位母亲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这位母亲离婚8年,没有见过孩子,因为孩子父亲拒绝探视,将孩子藏匿起来。
为了让这位母亲探视孩子,执行法官打了不下20个电话给孩子父亲,和他约定时间和地点,让他带儿子过来。可对方就是不来,法院发传票给他,他就与法官捉迷藏。对方甚至表示不在乎触犯法律,不怕被拘留,就不愿意配合探视。
无奈之下,执行法官只好带着母亲来到对方家破门而入,强制探视孩子,已经11岁的孩子却看着自己的母亲疑惑地问道:“您是谁?”这位母亲眼泪哗啦流了下来,她忍住悲痛说道:“我是你妈妈的朋友,来看看你。”后来,这位父亲带着孩子“人间蒸发”了。
说法
不给抚养费 仍可探视孩子
“探视纠纷背后,未成年人的感受往往被忽略,很多离异的父母都不愿意对方探视,都打着为孩子好的招牌,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还有的父母看到对方不给抚养费也拒绝探视,这也不对,在法律上,探视权利与抚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认为一方不付抚养费就可剥夺或限制对方的探视权利。”法官表示。
专家称,在无休止的探视纠纷中,孩子们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他们与同龄的伙伴相比,已经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不能享受到和谐的亲情,如今他们的父(母)竟还不计后果地让孩子卷入无情的探视权纷争中,确实很不应该。
爷爷和奶奶 对孩子无探视权
“探视权是法定的权利,所以只要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法院一般都会支持探视权。”法官表示。只有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法院才会判决中止探视,比如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等。
现实生活中,许多孩子一出生就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照看,祖孙之间具有很深厚的感情,所以孩子父母离婚后,也有祖父母辈的老人到法院起诉探视权,但此类纠纷法院一般不会立案,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享有探视权的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探视权,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金牛法 本报记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