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新津法 记者 李凌鹏)追债公司替向女士收到欠款后突然失踪,向女士起诉债务人高先生乱还钱,要求高先生支付欠款1万余元。近日,在新津法院主持下,向女士和高先生达成调解协议,高先生再付1000元后了结此事。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8月14日,高先生买了向女士5吨洗衣浆,并出具了1.4万余元的欠条一张。2006年10月14日,一直没能收回欠款的向女士通过广告找到一追债公司,帮忙讨债。追债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同向女士口头约定,由张某同向女士共同向高先生追收欠款。2006年10月23日,张某和向女士一道从高先生处讨回1400元欠款。期间,向女士向高先生介绍了委托张某代为追债一事。2006年10月28日,张某单独收了高先生5000元并出具收条后神秘失踪,追债公司也人去楼空。向女士无奈之下只好起诉高先生“乱还款”,要求高先生归还欠款及利息1万余元。
向女士诉称,2006年10月28日高先生付给张某的5000元并没真正还给她,高先生应重新还款。但高先生认为,张某是向女士委托来收债的,给张某就等于给向女士。近日,在新津法院主持下,向女士和高先生达成调解协议,高先生再付1000元后了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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