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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日报]跳槽 你不能想跳就跳

http://www.newssc.org           2007-12-02 05:43:26

四川新闻网消息  
  

  对于员工而言,如果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就能随意更换“东家”,无疑是件美事;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想方设法留住人才是件要事。前日本报报道的《合同期内跳槽 导游赔了2万元》一文,给正在跳槽或准备跳槽的人提了个醒。其实,跳槽有时就像走钢丝,机遇之下有重重危险,要想规避其中的危险,那么就得遵守规则。昨日,本报接到不少读者打来的咨询电话,就如何安全跳槽进行了详细询问,其中一些咨询者关心的问题是,一旦和单位签订了有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提前跳槽是否一定得照价支付?

  对于员工“跳槽”,现行《劳动法》和即将在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都作了相关规定,从明年起,劳动者择业更自由了,“跳槽”也更容易了。不过,当然不是想“跳”就“跳”,自由是有条件的。

  跳槽

  两种情况外不支付违约金

  今年刚大学毕业的小张好不容易找了一份内勤工作,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期限为5年,并规定如果合同期内跳槽就要支付给单位2万元的违约金。小张干了半年后找到了一份更适合自己的工作,想跳槽,可是想到2万元的违约金,他却步了。

  专家说法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结果使劳动者的“跳槽”代价很高,自由择业受到很大限制。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去上述两种,其他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对广大劳动者而言着实是个好消息。因此,《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单位如果再约定巨额违约金将是无效的,员工无需支付就可以“跳槽”。

  跳槽

  给单位造成损失必须赔偿

  小吴在一家高科技公司工作,为了留住他,公司开出了高达10万的年薪,还给了他5万元的安家费和补助,并和他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规定如果不满3年“跳槽”的话,就要赔偿20万元。小吴工作了2年后,另一家公司以更优厚的条件向他抛出橄榄枝,于是他“跳槽”,去了那家公司。由于合同期未满,原来的公司提出一系列索赔要求。

  专家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原来公司约定的“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吴无需支付。但这是否意味着小吴无需付出任何代价就可以轻轻松松地“跳槽”呢?“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吴虽然无需支付20万元的“跳槽”违约金,但需赔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即公司给他的安家费和补助5万元。但由于小吴已经工作了2年,因此赔付的损失可酌情减少。

  跳槽

  试用期想走也得讲程序

  小杨与一家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这家单位工作不到一个月,他又与另一家单位达成了意向,谈妥了合同,于是不辞而别就去了新“东家”。原单位老板对此很生气,在电话里责问小杨,可小杨却振振有词:这是《劳动法》赋予我的权利。

  专家说法

  在法定“跳槽”的程序方面,《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规定得更严格。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其余情况下,劳动者要想在试用期内“跳槽”,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随时卷起铺盖走人。

  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杨的做法是不妥的。本报记者 晨迪

  热线·链接

  想了解《劳动合同法》吗 请拨打12333

  (记者 裴睿) 从明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正式实施,为配合“两法”的实施,帮助广大市民和用人单位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提高其维权意识,市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将从本月起举办“两法”电话宣传月活动,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提供电话咨询服务,解读两法政策要点。

  又讯 (卢树良 记者 秦涛) 德国中小企业联合总会(ZDH)和成都市工商联于昨日下午专门为我市民营企业举办《劳动合同法》专题培训。市劳动保障局法规处处长李仟佰就如何依法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尽量减少劳动纠纷,为我市民营企业家作了精彩的讲解。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家和部分企业员工代表共200多人参加了培训。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编辑: 许成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