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相识、同居、“结婚”、生子、分手,成都女子王英(化名)和德阳男子刘勇(化名)在不到16个月时间内,就完成了一般人需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走”的致富路程。之后,围绕刘勇在同居期间是否赚了190万元,这笔钱是否属于同居期间共同收益,昔日恋人多次对簿公堂。
记者昨日获悉,近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190万元是属于二人同居期间共同收益,王英分得其中一半。终审判决后,刘勇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目前省高院已受理了此案。
分手后双方对簿公堂
前日下午,记者赶到德阳,采访了刘勇及王英的代理律师等有关知情人。对于曾经那段感情,双方都予以认可。2005年9月,从事房产营销多年的31岁成都女子王英,认识了比她大10岁的刘勇,二人感情升温,并于当月30日同居。2006年1月17日,二人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6月11日,王英生下一子。
今年1月22日,双方分居生活。随后,王英将刘勇起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分割二人于2005年9月至今年1月22日同居期间的收入;刘勇支付王英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2万元等。
而在认识王英之前,2005年4月15日,刘勇以253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得了德阳市区一块地皮。3天后,刘勇申请拍卖行将其竞得的地皮产权办于德阳市广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房产)名下。
一份引发争议的协议
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争议焦点是一份《债务抵偿协议》。在2006年11月28日,也就是在王英、刘勇同居期间,广厦房产(甲方)与刘勇(乙方)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该协议第二款第6条规定:项目开发承包人于2007年12月底前未将该1628.86平方米商品房交付乙方,则甲方必须于2008年元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400万元,同时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勇和广厦房产于2006年11月28日签订的《债务抵偿协议》不能证明是投资行为,故对王英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投资收益的主张不予支持。王英不服,上诉至德阳市中院。在二审期间,德阳市中院对双方同居期间的收益情况进行了取证。
终审判决:女友分得95万元
今年10月10日,德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刘勇与广厦房产签订协议的名称是《债务抵偿协议》,但该协议签订之前并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约定的“还款利息”几乎与刘勇之前投入的本金210万元相当。另外广厦房产并未参与拍卖,结合禁止个人单独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债务抵偿协议》实为双方之间的联合开发房地产协议。
在刘勇完成整个联合开发行为过程中,其初始投资行为与王英同居之前,但该投资收益在同居期间。因此,该投资收益应作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所得,王英有权要求对该投资收益进行分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资收益的具体数额应为400万元减去210万元即190万元,王英分得其中一半95万元。最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刘勇在明年2月29日前向王英支付95万元。
终审判决后,刘勇不服向省高院申诉。目前,省高院已受理了此案。
本报记者 袁勇
报料人:李先生线索费: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