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了7个月,单位突然说试用不合格,要赶我走。这样做,合法吗?”昨日上午,城区某事业医院护士小蒋打进本报热线962211求助。医院的说法是,护士小蒋刚毕业,没有护士资格证,不能从事医院护理工作。医院的说法站得住脚吗?
小蒋 医院做法不负责任
今年初,刚从泸州医学院护理专业毕业不久的小蒋看见这家医院在网上招聘护理人才,于是向医院投递了一份个人简历。今年3月,医院主动给小蒋打来电话,邀请小蒋立即到医院上班。“当时,我接到电话十分高兴,我是外地人,毕业后能到成都上班当然高兴。”第二天,小蒋就到了医院,“关于我的情况,上班前向医院说明了,刚毕业还没有申领国家医疗护士职业资格证。”
上班第一个月,由于医院护理人员紧缺。护理专业本科毕业的小蒋说;“当时只有3个护士,我刚到医院就连续上了7个夜班。尽管我还没有申领护士资格证,但并不表示我没有能力从事医疗护理工作。”从3月26日到现在,就在小蒋兢兢业业上班时,昨天上午,科室负责人口头通知小蒋,要她离职。“到医院上班时,没签任何书面合同,当时只是口头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而现在早就超过6个月了。”就医院这种做法,满腹委屈的小蒋表示,“完全不能接受,当时只有3个护士,而现在发展到8个护士,人多了,要裁员了。为什么不在试用期内,通知我离职?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医院 她没有护士资格证
就小蒋的说法,医院方表示,“因为小蒋没有申领到护士资格证,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没有护士资格证是不能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至于为什么在超过试用期,才赶走试用工的做法,医院方认为是工作疏忽所致,“医院会进行适当经济赔偿给小蒋的”。
专家 医院做法站不住脚
就小蒋的这种情况,医院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就此,记者采访了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从事劳动法领域研究的尹明生副教授。尹教授分析认为,试用分为“不约定试用期”和“约定试用期”两种情况,小蒋这种情况应当属于约定试用期。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只要是超过1分钟,不管签不签合同,法律上就一律视为转正。也就是说,小蒋早应当就是医院的正式职工了,不存在小蒋还是试用工的说法。
根据国家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护理本科毕业的学生,在医疗单位工作实习一段时间后,只要单位同意,就可以直接申领护士资格证。“也就是说,这家医院以小蒋没有护士资格证为由,违法开销职工的做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尹教授表示,“当初医院急需用人时,人家已经说明是刚毕业的学生,还没申领护士资格证。结果试用了7个月,现在才提出这个问题,难道医院没有责任吗?医院应当积极帮助小蒋申领护士资格证,而不是不负责任地把人开销了事。”
本报记者 朱光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