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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日报]老人意外坠河身亡 河管处有责

http://www.newssc.org           2007-10-26 06:17:35

四川新闻网消息  
   88岁的老人杨锡昌在散步时跌入排洪河里导致死亡,作为管理方的市河道管理处及设计者成都市市政工程设计院该不该承担责任?在历经将近一年的等待之后,昨天,记者从金牛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已经作出判决:河道管理处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法院酌情认定河管处对杨锡昌的死亡负30%的责任。

  【案件回放】

  被河道终结的生命

  事情发生在2006年10月19日早上。早晨7点左右,家住为民路新30号大院的杨锡昌老人外出散步,当他行至为民路与二环路北一段交汇处时,脚下一滑,跌进了3米多高的西南交大排洪河中。杨锡昌被随后赶到的119消防员救上岸,并被送到金牛区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7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开出的死亡医学证明为“高处坠落伤致呼吸心跳骤停”。

  去年11月21日,杨锡昌老人的儿子将河道管理处告上法庭,之后又追加市政工程设计院为第二被告。河道管理处是西南交大排洪河的法定维护人和管理者,而事发地没有设置护栏,也没有警示标志,这样的疏于管理直接导致了老人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河道的设计单位,市政工程设计院在设计时没有设计河堤护栏,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护】

  没有设置护栏的义务

  在该案庭审的时候,作为第一被告的市河道管理处认为,原告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杨锡昌的死亡与该河道是否设立防护栏没有必然的联系,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他的死亡也不是因为该河堤没有设置防护栏造成的,出事地点有无安全隐患由安监局认定而不是原告自行认定。其次,河道属于市政设施,河管处仅负责该河堤的维护管理,没有自行设置护栏的义务。

  作为第二被告的市市政工程设计院则称,这段河道修建于1987年,当时设计为农用排水渠,“排水渠并不是用来行走的”。当时的事发地点非常偏僻,现在的发展状况是当时不能设想的。根据当时的规定,对室外排水工程,没有要求必须加设防护栏,所以设计院不存在设计缺陷,对老人的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管理存在瑕疵担责30%

  这场行人掉入河道并导致死亡的事件在进入诉讼程序的时候,便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因为之前并没有类似的案例,大家希望得到一个答案:河管处和设计单位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在经过审理后,昨天,金牛区法院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判决书。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河管处作为事发河道的管理者,应该积极以作为的方式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对可能的安全隐患及时排查,若需要增加护栏或其他安全设施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也可以通过宣传、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河管处既无警示标志、其辩称理由又不足以证明自身无过错,故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理应对杨锡昌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而市政工程设计院根据 198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设计事故发生地的河堤,其设计符合规范的要求,故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死者杨锡昌家住事发地段不远处,应当熟知该桥梁的基本状况,其途经桥梁时,理应注意安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并控制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其不慎跌入河道致死亡,杨锡昌自己存在重大过失,理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河道管理处支付原告医疗抢救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16687.36元。

  党报说法

  不是掉河里的都可告状索赔

  这起案件的判决也许会让许多市民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成都市是一个河流环绕的城市,是不是所有掉入河道造成伤害的人都可以状告河道管理部门并索赔?要回答这个问题,记者请法官解读了判决这起案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管理瑕疵,是指构筑物存在维护不周,保护不当,疏于修缮检修等不完善的问题。如不具备通常应有的安全性,可认定管理或者维护有瑕疵,这种标准,是基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人权。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河管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就是河管处为什么只能承担30%责任的原因。”

  法官称,并不是所有人掉进河里造成伤害,都可以告状索赔,“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如果管理部门尽到了管理责任,比如说设置了警示标志,或者曾经向上级部门打过报告要求排解安全隐患,在这样的条件下发生掉入河道造成伤害,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法官称,从这一意义上来讲,管理部门也应当尽到自己的管理责任,从而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

  陈太富 本报记者 邓晓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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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邓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