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案情回放]
2004年7月9日,杨义向朋友张淑兰借款7万元用于做生意,借款期限为3年。
2006年4月,杨义暴病死亡。他生前在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了人身保险,指定其子杨启哲(时年5岁)为受益人。张淑兰认为杨启哲作为杨义的继承人,对杨义生前的债务具有法定的归还义务,于是将杨义的10多万元保险金作为遗产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义生前办理的保险金已经明确指定其子杨启哲为受益人,因此这笔保险理赔金不是杨义的遗产,属杨启哲个人所有。杨启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父生前留下的债务,没有归还的义务,驳回了张淑兰的诉请(文中所涉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袁林梅: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案中,杨义明确指定其子杨启哲作为受益人,杨启哲尚在且依法享有受益权。因此,杨义的保险理赔金不属于遗产。人身保险理赔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可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因此,张淑兰不能就杨义的人身保险理赔金主张债权,但是可以就他的其他遗产主张债权。
本报记者 周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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