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四川新闻网 > 四川新闻网 > 媒体精粹 正文

[成都日报]住底楼为何要交电梯费

http://www.newssc.org           2007-09-01 06:17:47

四川新闻网消息  
  

  (记者 晨迪 杨永赤)住在电梯公寓的底楼,每月要交纳不菲的物管费,物管费中又包含了电梯费,这让李先生非常懊恼。“我每天进出家门从来不用电梯,为何要交纳这个电梯费?物管强行让底楼住户交纳电梯费是侵害业主权利。”昨日,本报962211热线接到市民李先生的投诉,就此问题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仅是李先生,不少住在底楼的住户对交纳电梯费用他表示不理解。

  住户投诉:物管强收电梯费

  昨日,记者来到了李先生居住的城东某花园小区。“你看,底楼根本就不需要用电梯。”李先生拿出物业费的收费单表示:“电梯费包含在里面,虽然没有明细,但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随后,记者陪同李先生来到小区所在的忠信物业了解情况。物管公司表示:“虽然李先生进出家门不需要用电梯,但住在这个楼里面,说不定什么时候就需要用,所以这个电梯费该交。”

  听了物管工作人员的解释后,李先生非常不满意:“那我以后保证不用电梯,你们也别收我的费。”

  李先生的说法引来了很多底楼住户的共鸣。

  律师说法:按购房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住在高楼里的住户来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个法律概念。从空间上看,大家的房子“叠”在一起,权利也就叠合在了一起,为此必须通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加以规范。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的王章文律师表示,将在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确定。按照这个规定,李先生住一楼该不该交电梯费问题就很明确了。如果购房合同里或者全体业主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约定处理。否则,根据法律,电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无论你是否实际使用,都应该分摊费用。而且《物权法》特意规定,对共有部分的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

  提醒业主:这些设施属于共有

  听了律师的解释后,李先生终于明白了电梯属于小区住户共同所有,所以他应该交费。记者昨日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市民在小区里生活了很长时间,但小区里的道路、绿化、物业用房等到底是属于谁的,市民们几乎答不上来。对此,律师一一作了解答。

  一、小区里的道路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二、小区里的绿地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物业服务用房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包括管线、电梯、路灯、公益性文体设施等,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四、小区车位车库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编辑: 许成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