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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日报]“何老三”被罚了100元

http://www.newssc.org           2007-06-06 05:43:42

四川新闻网消息  
  


  位于红星路二段旁干槐树街的“何老三串串香”长期不给消费者发票一事,经本报5月30日报道后,受到锦江区地方税务局的调查。记者昨天从该局获悉,该局已于6月4日对“何老三串串香”的行为作出处理:除了补缴各项税费1266元外,还受到100元的处罚。

  调查:“何老三”原来三证俱无

  本报5月30日A9版以《就没有发票,你去投诉吧》对“何老三串串香”曝光后,锦江区地税局立即介入调查,具体执行调查处理的是地税第八所。锦江地税局相关人员称,为了取证,调查人员专门到“何老三串串香”消费了一次,如同读者投诉一样,调查人员未能拿到消费发票。进一步调查显示,“何老三串串香”于今年4月19日开业,因其《卫生许可证》尚未办下来,因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也未办理,该店也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属于无证经营。

  处理:偷漏税费被罚款100元

  “何老三串串香”究竟偷漏了多少税费?根据锦江地税局的调查显示,“何老三串串香”从今年4月19日开业至5月30日止,共实现营业收入12000元,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第八税务所向该店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补缴各项税费共计1266元,处以100元的罚款。

  锦江区地税局昨天发给本报的《关于举报干槐树街“何老三串串香”未按规定给消费者发票的查处情况》中称,“第八税务所管理员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税法宣传和教育,要求立即购买有奖发票,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说法:“罚款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就罚款额度问题,记者仔细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62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就“何老三串串香”被罚款100元这个额度,锦江地税局相关人员称:“这个数额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疑问:“何老三”营业仅一个多月?

  法律规定“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那么,对三证俱无的“何老三串串香”为何只罚100元?记者希望向负责调查处理的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但由于种种原因,记者未能采访到。

  那么“何老三串串香”是否真正是从今年4月19日才开张营业的呢?锦江地税局相关人员称,“有可能在经营过程中换了老板,店名没有改变。”但有消费者向记者透露,“去年我就在那里消费过,最近也去过,看到的人都是原班人马。”如果按照该消费者的说法,“4月19日开张营业”就不成立,“何老三”偷漏税费的时间就不应该是1个多月。相关人员最后解释说,为了保证税收的长效进行,“款罚重了也不好。”本报记者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编辑: 邓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