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行政执法职权 |
法律依据 |
|
行政许可 (共4项) |
1、在风景名胜区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它林副产品许可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
|
2、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许可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亮照经营。 |
|
3、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农房建设的选址定点许可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和农房建设的选址定点,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先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4、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砍伐审批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砍伐的,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 |
|
行政处罚(共9项) |
1、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罚款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
2、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
处罚种类: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罚款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
3、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向水域或陆地乱扔废弃物;捕捉、伤害各类野生动物;攀折树、竹、花、草;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及其它损坏风景资源的活动。
处罚种类:批评教育,罚款。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二)向水域或陆地乱扔废弃物;
(三)捕捉、伤害各类野生动物;
(四)攀折树、竹、花、草;
(五)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六)其他损坏风景资源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损坏风景名胜资源的应予赔偿,造成重大损失或捕捉、伤害珍稀野生动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4、擅自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批评教育,罚款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损害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擅自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5、在指定地点范围外从事经营活动或擅自设置、张贴广告。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批评教育,罚款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损害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二)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范围外从事经营活动或擅自设置、张贴广告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车辆进入风景名胜区不按规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停放。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批评教育,罚款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损害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三)车辆进入风景名胜区不按规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停放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
|
7、擅自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环境景观
。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貌,罚款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损害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四)擅自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环境景观的,责令其恢复原貌,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
|
8、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划管理程序进行建设。
处罚种类:责令拆除,恢复原貌、罚款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损害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五)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或未按规划管理程序进行建设的,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9、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属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