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斯镇:
本院受理原告侯仁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青羊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王斯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侯仁义归还借款115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
如果王斯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归还借款115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侯仁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王斯镇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李自清(身份证号:510132195101095715)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毅与你借款纠纷一案,因不知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新津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新津县人民法院
4月29日本报对成都心甜瑞祥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告(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罗国群等五人诉成都心甜瑞祥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其中“成金劳仲委裁字(2008)22号仲裁裁决书”更正为“成金劳仲委裁字(2008)25号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