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青羊民初字第255号张强: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青羊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羊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裁定书及(2008)青羊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06)青羊民初字第2367、2368、2369、2370、2372、2373、2374、2375、2376、2377、2378、2379、2380、2347、2348、2349、2350、2567、2568号乐能斌、胡德强、吉建全、周德全、王强、张惠明、易珍兰、陈卫东、舒选华、陈海波、葛松涛、何刚、沈蕾、范志勇、罗新、陈海林、葛盼、姚宇、黄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成都天府广场支行诉你保险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6)青羊民初字第2367、2368、2369、2370、2372、2373、2374、2375、2376、2377、2378、2379、2380、2347、2348、2349、2350、2567、25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08)青羊民催字第15号
本院于2008年3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青岛人本机电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8年5月27日依法作出了(2008)青羊民催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人本机电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