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林、彭错扎西:
本院受理的(2008)金牛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杨俊强诉你们及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洞子口法庭审判(二)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潘用社:
本院受理潘用霞申请潘用社死亡一案,于2007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08年5月16日依法作出(2007)金牛民特字第5号判决书,宣告潘用社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靳晓良、张海:
本院受理唐再全、文树英、王定康申请执行(2007)松民初字第109号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松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