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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失踪人员财物主要由亲属代管

  四川新闻网-四川法制报讯:
  


  (陈台荣 记者詹耘)地震中,灾区法院受损,当事人急着打官司该怎么办?由于地震影响,没有及时来打官司,会不会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投靠亲友的灾区群众该去哪里诉讼?家里有人失踪,又该如何了断失踪人员的债务和债权问题?针对地震发生后,灾区群众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成都中院有关人士给予了解答。解答一:都江堰法院刑案由指定法院审理

  都江堰是成都受灾最严重的地区之一,针对辖区受灾群众较多,灾区群众诉讼不便等实际困难,都江堰法院率先启动了速裁机制,并将案件受理向安置点延伸。

  目前,都江堰法院的刑事案件由成都中院指定在成华区法院和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解答二:因地震原因不能起诉,诉讼时效中止

  本来准备到法院起诉,地震袭来,于是一些官司难以正常进行,造成无法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因此超出诉讼时效?

  成都中院有关人士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地震属不可抗力,将带来诉讼时效中止等法律后果。“当事人因地震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院对当事人因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解答三:异地安置群众,以诉讼方便为准则

  地震发生后,部分受灾群众远离家乡,在安置点生活,住所地发生了变化,带来的法律问题该怎么办呢?

  成都中院表示,如果受灾群众异地安置、投亲靠友的,有纠纷起诉到法院,按规定,应该向原来居住地法院起诉。不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由于投亲靠友或异地安置了,各级法院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管辖的规定,从方便受灾群众、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来统筹安排。解答四:失踪人员,满两年后可以宣告死亡

  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成都中院表示,法律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问题规定很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这类案件只能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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