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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金非遗产也非家庭共同财产

  四川新闻网-四川法制报讯:
  


  □陈小毛

    2007年6月,宋某因做脐橙生意需要借赵某现金10万元,言明年底归还,但由于遭遇罕见的冰冻灾害天气造成大量脐橙积压,导致生意亏损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同时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3月23日,宋某因遭遇重大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并未留下什么遗产。但其生前曾于2003年2月22日为自己投保了国寿祥和定期人身保险,保额15万元,保险合同指定10岁的儿子强强为保险受益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定宋某属“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属保险责任,强强作为受益人因此获得了1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为此赵某将宋妻和强强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裁定将该15万保险赔偿金予以冻结。赵某的理由是该笔保险赔偿金是宋某的遗产,应当用来偿还其生前的债务。结果,法院立案工作人员明确地告诉他,该15万元保险赔偿金并非宋某的遗产,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此,赵某觉得无法理解,该保险明明是宋某生前亲自购买的人身保险,虽然指定受益人为其儿子,但其财产性质要么是保险人的遗产要么就是家庭共同财产,无论那种性质都应当用来支付其生前债务。

  其实,赵某的说法是错误的理解了保险赔偿金的法律性质。

  其一、该笔保险赔偿金不属于宋某的遗产。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人身保险金应给付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情况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15万元保险赔偿金直接受益人是宋某的儿子强强,强强既未先于宋某死亡也不存在依法丧失受益权和放弃受益权的情形,自然不应是宋某的遗产,因此不属赵某债权受偿的范围,更不属《继承法》调整的范围。

  其二、该保险赔偿金不属于宋某的家庭共同财产。在人身保险中,人身利益无价。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显然不能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指定受益人的前提下,保险人的赔付可以理解为在合同条件成就时对受益人的金钱给付行为,该给付行为结束后,保险金就成为了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由于保险金并不归被保险人所有,所以也就无所谓家庭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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