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儿子与儿媳结婚时没有房子,住进了我的一套老屋。当时我没有说把房子赠给他们,只是让他们住。该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属我的名字,一直没有更改,且有关证件一直保管在我的手中。可最近他们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竟将我交给他们使用的房产,进行了分割。请问我是否要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他们的离婚协议?
读者刘玉秋刘玉秋读者: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你儿与儿媳在协议中处分了你的财产,侵犯了你的财产权益,你有权要求他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离婚协议不仅是一个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而且往往包括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等内容,其中自愿离婚是前提也是必不可少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对于婚姻自由他人不得干涉,《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就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准许离婚。因此你无权要求撤销协议中的协议离婚这项内容。你所能请求撤销的只能是涉及你的房产的协议部分。□王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