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经营管理者报讯: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央企资产损失要向负责人追责。处罚标准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3级处罚,可单独或合并适用。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相关责任人也要受处罚。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办法》是调整国家股东和企业以及企业高管这三者关系的一份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股东股权意识觉醒的一个标志。进一步落实问责机制,国家和企业、高管之间抽象的法律关系就上升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关系。有专家表示,这可看作是国资委对于央企投资、理财行为再念“紧箍咒”,清晰的责任界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将促使央企的投资理财行为进一步规范,央企炒股之风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