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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入股券商须有明确持股期限

稿件来源:成都日报           2008-6-20 5:15:2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蔡云舟) 昨日,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的通知,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文件要求,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我会核准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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