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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委托给爷爷奶奶 不合法

稿件来源:成都日报           2008-7-6 2:40:0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离婚后,魏某没有直接抚养孩子小清,因为工作性质,他回家的次数非常有限,于是,他作出了一个决定:让自己的父母——孩子的爷爷奶奶代为探视孩子。孩子的母亲甘某没有同意,双方闹上了法院,日前,武侯法院对这起全省首例申请委托探视子女案作出宣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魏某的这个诉讼请求。

  父亲请法院批准 爷爷奶奶“探视”

  魏某与甘某于2006年8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清(化名)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并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和教育费。

  今年,甘某要求魏某将孩子的生活费涨到1000元,魏某没有同意,随后,魏某在回家探亲期间要求探视小清,遭到了甘某的拒绝。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甘某配合魏某每周五18点至周日18点单独探视小清,并带走单独相处,甘某配合魏某在小孩暑假接小清单独相处。若魏某因工作不能探视时,由孩子的爷爷奶奶代为探视。

  甘某辩称,魏某请求探视的时间过长,基本占用了孩子正常的休息时间,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和学习。另外魏某要求其父母代为探视不符合法律规定。

  探视权 由孩子的父母行使

  爷爷奶奶想看一下孙子是人之常情,然而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武侯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魏某有权利探望小孩,且并无不适宜探望小孩之事由,故对魏某主张其探望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探望子女的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此,魏某要求由其父母代其探望子女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魏某工作性质特殊,探望小孩的时间无法固定,法院觉得,以其探亲期间每周探望小孩1次,每次不少于24小时,若遇小孩假期,则可在假期里一半时间探望小孩,并与小孩单独相处为宜。

  法院如上所判,并驳回了魏某要求孩子的爷爷奶奶代为探视的请求。

  陈畅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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