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 陈敏胡 记者 晨迪)
运货的升降机擅自载人,结果发生意外导致人员死亡,死者家属将升降机的主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升降机主人因未尽管理义务承担死亡后果的40%责任,赔偿近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施某作为升降机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出租房及其设施的安全使用负有监管责任,由于升降机的保险绳发生断裂,造成朱某死亡的后果,其未能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依法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朱某承租近两年,且常使用升降机,应当知道该升降机属于载货设备,人员不得乘坐,但其心存侥幸不听他人劝阻,执意乘坐并造成损害后果发生,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确定朱、施二人应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判决房主施某共赔偿朱的亲属79766.2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