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生育者,无论是共产党员、干部还是社会公众人物,不能被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劳动模范等社会领头人物。昨天,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省委、省政府近日下发的《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人口计生委、省纪委就《办法》进行了详尽的解答,并欢迎市民对违法生育进行举报,电话84444444、85556720、85220418。
我省计划生育政策没有改变
据省纪委常委苏梅介绍,早在1995年,我省就制定了《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纪律处分规定》,其问责方式主要是纪律处分。十多年来,有关政策不断变化、完善,出现了“一票否决”等多种问责方式,也出现了“假收养”等新问题。因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下发,说明了我省计划生育政策没有任何改变,更加没有放宽。”省人口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副主任文家碧说,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以来,我省累计少出生人口近4000万(相当于我省现有人口的一半),但人口发展仍面临复杂局面,全省人口总量将以年均30万人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直逼资源、环境的承载极限,“现行生育政策不能够动摇。”
问责规定适用于组织和个人
据文家碧介绍,《办法》是一个综合性的问责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组织和个人,重点是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办法》对36种违规违纪行为提出了处理和追究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有5类:违法生育的当事人,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的当事人,违法行政的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以及不履行法定配合义务的企业、单位、个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应该承担责任的地方各级党委、政府。
最重“党纪处分”是开除党籍
主要问责方式有6种:党纪处分、组织处理、行政处分、一票否决、任职限制、公开揭露。
“党纪处分”最严重的是开除党籍,比如,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再次违法生育的。“任职限制”指违法生育者不能被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视为不具备参选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以及录用、聘用为财政供养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条件。
被“一票否决”不能评先进
文家碧说,《办法》将各级党政领导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要求具体化了。比如,凡受“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取消当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降低一个目标考核的获奖等次,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等。
不配合计生工作也要被追责
《办法》也对计划生育工作需要调查取证、获取信息较多、较难的部门、单位、个人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这是强调计划生育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综合治理。”如在婚姻登记、孕产保健、户口登记、物业管理、资质准入、营业执照办理等工作中不履行法定查验职责,不按规定向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常规信息并及时通报特定情况,不提供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责任追究。
首次明确公众人物义务责任
《办法》中首次明确提出,履行计划生育,社会公众人物不仅有义务,也有责任。《办法》规定,共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自身婚育情况的义务,有教育、督促家庭成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
文家碧告诉记者,《办法》是个着眼预防、规范行为的问责规定,因此没有对私营企业主、农民等人群进行特别的界定,但无论是谁,只要有违法生育行为,按法律规定都将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报记者
王眉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