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宋欢 记者 晨迪)
龚某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后忘了将卡取回,结果被不明身份的人盗走了4000元钱,这损失,龚某认为应该由银行来承担。日前,青羊法院对龚某状告某银行要求承担责任一案一审宣判,龚某没有取卡造成钱财被盗,损失由自己承担。
2007年1月,龚某到某银行ATM机取款1000元,取款后,未退出取款程序也未将该银行卡取出,就离开ATM机,紧接着一个身份不明的人于同日分三次用尚在ATM机内的该银行卡取走了龚某的存款共计4000元。
这笔4000元的损失,龚某认为应该由银行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龚某的4000元存款被身份不明之人取走,原因是龚某本人在取出1000元后未及时退出ATM机取款程序、将卡留在ATM机内的过错所造成,与银行无关。一审判决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