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太富 记者 朱光泽)
因担心工人违规违纪,报废产品,成都某电子公司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从职工每月工资中强行扣取100元左右不等的风险金,涉及人数近百人。其中有50余人不满公司这一做法,今年初向金牛区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公司退还共计40余万元的风险金。这也是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后,成都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劳动争议纠纷案。40余万元风险金该不该退?今日上午,金牛区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早在去年底,该公司员工就曾向成都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公司扣除员工风险金的事实存在,但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对员工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方代理律师赖某介绍,这个案件涉及近百名工人的利益。从1999年4月开始,公司就开始向每一名员工收取每人每月80元的风险金。到2000年3月,公司又将风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扣150元。到了2003年7月,公司又将风险金降低到每人每月120元,直到2004年4月,公司才暂停扣取风险金。从2007年6月30日开始,这家公司实行改制,一些员工被列入解除劳动合同的序列中,但员工被公司扣押的风险金没拿到。一些员工认为,既然公司与自己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就应该退还以前扣取的风险金。
2007年12月,员工向成都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败诉,随即于今年1月起诉到金牛区法院讨要风险金。多达40余万元的风险金,50余名职工能要得回来吗?请继续关注本报报道。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